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簡上,140,201210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李信鋐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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