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簡上,147,2011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鑛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翔中
法定代理人 羅友隆
訴訟代理人 徐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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