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簡上,164,2012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曾娟霞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上訴人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就兩方爭點、不爭點詳為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5 日
受命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