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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走安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曾振嘉
訴訟代理人 曾欲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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