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聲,129,2012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蘇承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
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9號附件第3條所載「…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一七六號」為誤寫,應更正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一段一七六號」,請求更正云云。

惟查:原裁定附表(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第3條之原條文欄內「…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一七六號」之記載,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5月7日第二次修訂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內之記載,核無違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