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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麒全即黃仁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聲請法官迴避,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委任林國明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按本件係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事件之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國明律師於該事件民國100年1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提出聲請,惟並未提出聲請人委任其提出聲請法官迴避之委任狀。
㈡釋明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事件之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國明律師於該事件以言詞提出聲請法官迴避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舉其聲請原因,亦未釋明其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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