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聲,271,2012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相 對 人 宗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清 算 人 林南生
相 對 人 陳淑慧
吳天祝
吳葡萄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林
素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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