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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弘學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蓮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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