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17,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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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蔡靜雯即誠得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胤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4,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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