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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郭宗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請
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
爰以本裁定限原告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請求通行權存在之面積及最新之系爭地地籍謄本一期稅單,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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