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22,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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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郭宗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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