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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原告與被告吳文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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