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27,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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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李嘉娜即李沙娜
上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0,885元(即被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1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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