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謝惠瑛
王立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原 告 林碧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2,000元(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50513號強制執行事件,投標人李婉慧參與本院拍賣債務人王元壁所有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158地號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定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