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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被 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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