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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億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惠春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街246巷37號2樓房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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