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3,2011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蘇碧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72,5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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