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9,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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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郭晉穠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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