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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黃典隆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麗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因請求確認裁定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起訴本件可得之利益若干(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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