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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孟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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