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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王月美
被 告 吳清煌
被 告 林美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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