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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蔡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蓮、吳美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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