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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蘇洪石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保宮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計算式:6.6116平方公尺(即2坪)×每平方公尺26,638元=176,1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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