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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豐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麗蘭
訴訟代理人 謝旻霓
被 告 陳旻諺
陳瑀婕
被告兼上列
二人共同法
定代理人 高宥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公司起訴主張:被告等人持鈞院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系爭另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原告公司強制執行,由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7880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惟系爭另案判決係關於千勝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千勝公司)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之判決,而千勝公司業經更名為豐磊交通有限公司(即原告公司),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麗蘭,當時方麗蘭於受讓千勝公司股份之際,對系爭另案判決並不知情,故原告公司實無代千勝公司負責之理。
況系爭另案判決為一造辯論判決,千勝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進坤並未到庭,顯係惡意將該債務轉由善意之方麗蘭負責。
千勝公司已於系爭另案判決後變更為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方麗蘭為善意之受讓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l項後段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並聲明: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88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只是變更法定代理人、名稱,伊自可執系爭另案判決對原告公司強制執行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公司(原名千勝交通有限公司)經本院於97年10月8日以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即系爭另案判決)應給付被告等新臺幣(下同)1, 022,400元,及自9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該判決於97年1月10日確定。
㈡原告原名千勝交通有限公司,嗣於98年9月22日更名為豐磊交通有限公司,並選任方麗蘭為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於100年8月25日持本院上開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即系爭另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原告公司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7880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四、本件爭點:被告是否得持本院上開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原告公司強制執行?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而言。
又債務人所主張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須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者始得為之。
若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亦即如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者,縱該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有何不當,即與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即不得提起(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原名千勝交通有限公司,嗣於98年9月22日更名為豐磊交通有限公司,並選任方麗蘭為法定代理人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歷次異動資料等件為據,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千勝公司與原告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故被告等人自得執系爭另案判決對原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88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197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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