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1181,201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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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0號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陳錫勳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陳錫勳、林秀月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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