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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星炳
號3樓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美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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