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吳陳麗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即請求精神慰撫400,000元扣除已判命給付之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