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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摩登時代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忠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淑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7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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