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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張瑞和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林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並應對本院所整理如附件所示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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