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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正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明正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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