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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白燿榮
被 告 四原色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欣
被 告 陳秋伶
被 告 王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視為起訴,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7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被告雖曾於101年1月4日具狀聲請撤回其等之異議,然支付命令一經債務人異議後,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所明定,故被告上開異議撤回聲請狀並無從回復支付命令之效力,本院仍應依起訴程序處理,併予說明。
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是其上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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