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成明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原告應於庭期前一週陳報本件工程之保固期限計算方式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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