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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莫忠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呂瓊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瓊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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