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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善行寺
法定代理人 蕭炳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唐殿
法定代理人 余榮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692號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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