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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沈常夫
訴訟代理人 吳秀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進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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