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10,2011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瑞西
代 理 人 蘇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臺南縣玉井地政│台南縣玉│99年3月15日 │7,400元 │NA0000000 │
│    │事務所莊瑞西  │井鄉農會│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