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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馮士原
代 理 人 鍾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三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6月16日刊登臺灣時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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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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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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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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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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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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