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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仁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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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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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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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酷獅拉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99年5月30日 │22,401元 │B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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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慶章 │元大商業銀行東台南│99年6月30日 │4,95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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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慶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99年5月6日 │2,155元 │0000000 │ │
│ │慶村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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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百唯企業有限公司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5月6日 │3,018元 │0000000 │ │
│ │慶祥 │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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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翔鈦企業社林國賢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5月6日 │2,903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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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99年5月5日 │7,790元 │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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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同昌光學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5月10日 │1,780元 │0000000 │
│ │司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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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芳詮企業股份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99年6月10日 │1,820元 │0000000 │ │
│ │黃群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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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台灣銀行永康分行 │99年5月31日 │13,400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楊子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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