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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蘇信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99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於9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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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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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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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嚮茶有限公司許淑琍│第一商業銀行運河分│98年11月30日 │100,000元 │B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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