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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程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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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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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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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程玉蘭 │臺灣新光商業│99年6月15日 │17,612元 │ 000000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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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程玉蘭 │臺灣新光商業│99年6月15日 │ 4,537元 │ 000000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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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周博程 │臺灣土地銀行│99年7月7日 │10,000元 │FE0000000 │
│ │ │安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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