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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洪瓊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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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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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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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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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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