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56,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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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沈慧英
代 理 人 毛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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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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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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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5762-8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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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0818-1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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