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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李白秀鳳
代 理 人 黃漢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14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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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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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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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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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同 上 │87NX0000000-0 │1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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