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595,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晉宇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翁美麗
代 理 人 林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晉宇寢具有限│第一商業銀│100年2月10日│76,746元│UB0000000 │
│    │公司林翁美麗│行佳里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