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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郭國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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