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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方瑞琴
1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按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按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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