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蔡謝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蔡謝惠蘭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7萬元。
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蔡謝惠蘭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2月15日及94年07月14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86,231元正(其中54,744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
31,487元正部份利率17﹪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
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54744 │蔡謝惠蘭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元 │ │2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31487 │蔡謝惠蘭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元 │ │7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54744 │蔡謝惠蘭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3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31487 │蔡謝惠蘭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陸拾元│
│ │元 │ │8月16日起 │ │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