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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非訟代理人 程瑞進
債 務 人 黃偉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應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是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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