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陳逸芳
債 務 人 張漢茂
一、債務人陳逸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逸芳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漢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云云,惟聲請人已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如連同遲延利息,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0五條定有明文),詎其竟請求超過上開准許之利息,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