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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朝源
相 對 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明智於民國86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4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6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曾明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40,000元。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由相對人李秀蓮於92年7月16日分割繼承取得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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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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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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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七股區 ○○○段│1573│建│1066.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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